当前位置: 首页>>质量安全>>省级标准>> 湖北省地方标准青砖茶

湖北省地方标准青砖茶

2019-09-17阅读量: 389 次

砖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砖茶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储存、运输和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区域内加工的青砖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302    取样

GB/T 8303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水分测定

GB/T 8305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9833  紧压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9965  砖茶含氟量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DB42/T 967  老青茶生产技术规程

DB42/T 968  青砖茶加工技术规程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青砖茶  Qingzhuan tea

采用符合DB42/T 967-2014中规定的老青茶为原料,按DB42/T 968-2014中规定的工艺要求加工而成,具有香气纯正、滋味醇和品质特征的黑茶。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青砖茶不分等级,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外形:砖面光滑、棱角整齐、紧结平整、色泽青褐、压印纹理清晰,砖内外无霉菌。

内质:香气纯正、滋味醇和。

4.2 理化指标

青砖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其氟含量应符合GB 19965的规定。

青砖茶理化指标

     

    

水分/%                                  

12.0(计重水分为12.0%

总灰分/%                                 

8.5

茶梗/%                                   

20.0(其中长于30mm的茶梗不得超过1.0%

非茶类夹杂物/%                           

0.2

氟含量/mg/kg                             

300

水浸出物/%                               

21.0

注:1) 水浸出物为参考指标;

2) 采用计重水分换算茶砖的净含量。

4.3 卫生安全指标

4.3.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规定。

4.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规定。

4.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取样

GB/T 8302规定执行。

5.2 试样制备

GB/T 8303的规定执行。

5.3 水分检验

GB/T 8304的规定执行。

5.4 水浸出物检验

GB/T 8305的规定执行。

5.5 总灰分检验

GB/T 8306的规定执行。

5.6 氟含量检验

GB 19665的规定执行。

5.7 茶梗检验

GB/T 9833的规定执行。

5.8 非茶类夹杂物检验

GB/T 983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均应按批为单位,同批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产地抽样以同期加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每一个检验批次的数量不超过50吨;市场抽样以同一产区、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同一销售单位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

GB/T 8302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净含量、包装标签。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生产前;

b)   每年至少一次;

c)   原料、工艺、机具、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或者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可在该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产品合格。卫生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一次,如复验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产品不合格。

6.6 复检

6.6.1 对检验结果产生异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6.2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 标签、标志、包装、储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现行有效法规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同批产品包装样式、箱种、尺寸大小、包装材料应一致。

7.1.2 产品出厂均按顺序编制唛头。唛头由生产单位、日期、批号等组成。唛头刷于外包装。唛头纸加注件数净重,贴于箱盖或置于包装袋中。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11680GH/T 1070的规定。

7.3 储存

7.3.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

7.3.2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防潮、防高温、避光、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周围环境清洁卫生,远离污染源。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化学合成物质等物品混储存。仓库内禁止吸烟和吐痰,严禁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霉剂。

7.3.3 入库的产品批次号系统应清楚、醒目、持久。不同批号、日期的产品应分别存放。

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气味、无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4.2 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

7.4.3 装运前应进行质量检查,保证标签、批号和货物三者相符。

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青砖茶产品保质期由各生产企业自定。